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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官制

巡撫官制

出現在1371年的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政府的宰相

制度外,太祖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本來一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

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後來出現的「巡撫」正是統籌此三部分的首長。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
明初,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撫軍民,事畢復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

,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

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政、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兵力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

。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

浙江福建區等,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

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後,入主中國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為常

規官位,但並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長,只管轄一省行政事務,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布政使。
巡撫尊稱為「撫台」、「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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