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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羽身死之地的再論證

項羽身死之地的再論證

項羽「烏江自刎」的故事,在我國已流傳千百年之久,但過去沒有人論證過它是否可信。

《史記》的明確記載

《史記》的《高祖本紀》、《樊酈滕灌列傳》及《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明確記載「灌嬰追殺項羽東城」 「追項籍至東城,破之,所將卒五人共斬項籍」,特別是《項羽本紀》寫了項羽與烏江亭長對話之後的悲壯場面,緊接著的「太史公曰」,仍然稱項羽「身死東城」。可以說,司馬遷是再三再四再五地明確記載項羽死於東城。全部《史記》對於項羽身死之地,沒有異詞。


班固纂修《漢書》時,凡《史記》已經寫了的,即採用《史記》的文字,但有所剪裁、調整、改易或適當訂補。《史記》關於項羽死於東城的多次記載,班固一個不漏地照原樣寫在《漢書》裡,甚至「太史公曰」的「身死東城,尚不覺寤」,也變成班固的「贊」。筆者在《漢書》中沒有發現關於項羽身死之地還有另外的說法。這表明,《史記》 關於項羽死於東城的記載,班固完全認同而沒有異議。

《史記·項羽本紀》寫項羽從垓下突圍逃到東城,與圍上來的漢軍騎兵衝殺兩次之後,所帶人馬只剩下二十六騎了,「於是項王乃欲東渡烏江,烏江亭長檥待,謂項王曰:『江東雖小,地方千里,眾數十萬人,亦足王也,願大王急渡,今獨臣有船,漢軍至,無以渡……』」這是「烏江」說的唯一依據。然而,細心推敲這一段文字,其中並沒有說項羽到了烏江;再聯繫前後文看,項羽那天是到不了烏江的。


「欲」的意思是「想要」。「乃欲東渡烏江」表示項羽未到烏江,離烏江還遠。如果已經到了烏江邊,或接近了烏江,就不能用「欲東」(想要往東去)。關在書齋里研讀《史記》,以為烏江離東城很近,項羽想著想著就到了烏江。實際上不是那麼回事。古人說的「烏江」,是指長江自蕪湖以下斜北行的那一段。項羽「欲東渡烏江」,是想東去渡過長江。按現代的計算,從東城到長江邊,最近的距離也在二百四十里以上,而且這一帶主要是山地和丘陵,尤其是東城附近,山峰綿亘,岡巒起伏,小河、小溪眾多。項羽逃到這樣的地方,又有數千漢軍騎兵的圍追堵截,他是不可能衝殺多遠的。

項羽逃「至東城」以後,前兩次衝殺,他親自斬漢軍的一將、一都尉,「殺數十百人」。在同烏江亭長對話後,項羽命令二十六騎「棄馬步行」,作自殺性的拼搏,「獨籍所殺漢軍數百人」「項王身亦被十餘創」。讀者算一算,先殺死漢兵數十百人,後殺死漢軍數百人,需要多少時間。灌嬰所部,是劉邦特別組織的一支騎兵部隊,能征慣戰,屢屢擊敗楚軍。這「數十百人」和「數百人」不會站在那裡等項羽去殺,他們要拼搏,所以項羽「身亦被十餘創」;即使不拼搏,也要騎著馬跑,項羽趕著殺,也需要時間。「數十百人」和「數百人」加起來,起碼兩百五十人以上。若平均三分鐘殺一人,這兩百五十人殺下來,也要十幾個小時。而項羽步戰獨殺漢兵數百人以後,天還沒有黑,因為遇到故人呂馬童,彼此都認得出。這樣算起來,項羽從垓下潰圍南奔,渡淮河,陷大澤,先後與漢軍騎兵搏鬥,殺漢軍一將、一都尉,殺「數十百人」和「數百人」,共需時間十多個小時。那他這一天趕路的時間只有兩三個小時或稍多一點時間。筆者實地考察過,從垓下到東城縣城有三百多里。項羽的馬「日行千里」,古代的一里比後世的一里要短。顧炎武說:「千里之馬,亦日馳五六百里耳。」(《日知錄》卷32)即使項羽和他的二十六騎都是千里馬,兩三個小時或三四個小時內,他們也只能從垓下跑到東城縣城一帶。項羽那天是到不了烏江的。到不了烏江,也就不存在「烏江自刎」的事。

項羽那天沒有到烏江,緊接著的「烏江亭長檥船待」及亭長與項羽的對話,就不能認為是在長江邊上。讀者對此可能有所疑惑。如果我們正確了解了「亭長」的身份和職務的性質,了解了「檥船」的詞義,便可以明白烏江亭長並不是駕著船在長江邊迎候項羽。

《漢書·百官公卿表》有「十里一亭」「十亭一鄉」的說法。過去人們把亭長理解為村長、保長一類的角色。近年學者們進一步研究文獻資料和出土文物,認為秦漢的「亭」不是地方一級行政單位,而是縣廷派駐在外負責「禁盜賊」等事的機構,有點類似於現代的派出所。當時基層的行政區域依次是縣、鄉、里。各個「亭」當然也會有負責的區域,但「亭」不是一個行政區域。「亭長」也不是守著本村本土的基層行政頭目,而是縣廷之吏。我們看《史記·高祖本紀》記載劉邦「及壯,試為吏,為泗水亭長,廷中吏無所不狎侮」。又記載,「高祖為亭長,乃以竹皮為冠,令求盜之薛治之,時時冠之」「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酈山,徒多道亡」。這可見做亭長的人常出入縣廷,交際廣泛,又外出到很遠的地方為縣廷辦差事。由於亭長是這樣的角色,又是戰亂時期,項羽在東城附近與烏江亭長見面就是合乎情理的事情了。

再說「檥船」,舊註解說不一。現代學人注釋《項羽本紀》,大都認為「檥」同「艤」,把檥船解釋為「攏船靠岸」。然而,這樣的解釋在兩漢文獻中找不到依據。《史記》、《漢書》俱作「檥船」,《水經注》的引用也作「檥船」。《說文·木部》:「檥,榦也。」《說文解字》中有「檥」,沒有「艤」。段玉裁根據《說文》、《爾雅》等典籍,解釋說:「《史記》『烏江亭長檥船待』,檥船者,若今小船兩頭植篙為系也。」(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說文解字注》第253頁)《史記集解》引東漢學者應劭的解釋:「檥,正也。」「榦」 「檥」,都是正的意思。《易·蠱》的「榦父之蠱」,意為整頓前人敗壞的事業;《詩經·大雅·韓奕》的「榦不庭方」,意為安定不朝覲的方國諸侯。所以「檥」作為「正」講,就是整理、安頓的意思。「檥船」,大體上可以理解為安置著船,備有船。

無論是把檥船理解為「若今小船兩頭植篙為系」者,還是理解為安置著船,備有船,都說明在司馬遷、班固的時代,檥船並沒有在水上駕船靠岸的意思。「亭長檥船待」,是表示他備有船。烏江亭長是在東城附近與項羽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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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再三再四再五地明確記載項羽死於東城。這是無可爭辯的。經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明了,《項羽本紀》關於項羽之死的具體描敘,實際也是表示項羽死在東城。現存的《史記》文本,沒有寫項羽死於烏江。

  「烏江說」的誤讀

「烏江自刎」說的流行,是因為誤讀「項王乃欲東渡烏江」一段文字。馮其庸先生的《項羽不死於烏江考》發表以後,堅持「烏江自刎」說的先生們,仍蔽於成見,但又無法否認項羽死於東城這個基本事實。那他們如何維護「烏江自刎」說呢?他們的思路是,想方設法證明「烏江」處在「東城」的範圍內,把司馬遷說的「身死東城」,解讀為身死於東城的烏江。

東城是秦朝所置縣。司馬遷敘述秦漢之際軍隊的行進與作戰,涉及縣名,一般都是指縣城(縣治所在)。如城陽、濮陽、滎陽、成皋、陳留、定陶、東阿、下邳、新蔡、固陵、鉅鹿、沛、薛、鄒等等。「至固陵」是到達固陵縣城。「圍鉅鹿」是包圍鉅鹿縣城。「軍下邳」是駐紮在下邳縣城。「定陶未下」,是定陶縣城沒有攻下來。「破秦軍濮陽東」,是在濮陽縣城的東面擊潰秦軍。「項梁使沛公及項羽別攻城陽,屠之」,是攻下城陽縣城,屠殺城陽縣城的軍民。《史記》涉及「東城」有多處。唐代張守節《史記正義》對「東城」的注是:「縣在濠州定遠縣東南五十五里。」所說的「定遠縣」和「東城縣」,都是指縣城。因為秦朝的東城縣和南北朝以後的定遠縣,在縣境上有很大一部分是重疊的。就縣城說,東城在定遠東南五十五里;就縣境說,兩者之間沒有距離,還重合一部分。《史記》各篇的「東城」,都是指東城縣城。這也是古人行文的習慣。項羽「身死東城」「灌嬰追殺項羽東城」,表示項羽死於東城縣城附近。

至於烏江,也不可能在東城縣的範圍之內。東城縣在江淮丘陵中部,縣境到不了長江邊。拙作《回歸〈史記〉本文,探討項羽身死之地》(刊於《藝衡》第四輯,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0年11月版)對此有詳細的論證。堅持「烏江自刎」說的先生們提出,《史記》寫項羽身死之地,「據事錄實為自刎於烏江」,又按「行政區劃的縣」「正式書為『身死東城』」。這種所謂「正式書寫」與「據事錄實」的兩截「史法」,並不存在於《史記》之中。《史記》中沒有哪個人物的死亡之地是分兩截寫的。《秦始皇本紀》記秦始皇「崩於沙丘平台」,沙丘是個小地名,司馬遷並沒有另外按「行政區劃的縣」書寫秦始皇死地。《蒙恬列傳》、《李斯列傳》均直書「始皇至沙丘崩」,「至沙丘」「始皇崩」。後世關於秦始皇死地也沒有另外的說法。以秦始皇之尊,都沒有按「行政區劃的縣」書寫死地,沒有分兩截書寫死地。

如果司馬遷認為項羽死於烏江,《史記》各篇自然要直書項羽死於烏江,不會書寫東城。既然司馬遷多次明確記載項羽死於東城,「據事錄實」的具體描敘又沒有表示死於烏江的意思,那項羽死於東城而非死於烏江,就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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