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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斷案破案非現代專有 中國可上溯至戰國後期

指紋斷案破案非現代專有 中國可上溯至戰國後期

中國先人早已了解指紋的特性,並將之應用。

「指紋」是靈長類動物手指末端指腹上由皮膚所形成的紋路,也可指紋路在物體上印下的印痕,即是我們說的「手指模」。當我們的手指接觸到物品,指紋會增加手指與物品間的摩擦力,可以令人抓緊物體,還會在物品上留下指紋,這些印痕最常在犯罪學、法醫學上被當作證據。

然而,早在中國戰國後期,先人已懂得利用犯罪現場遺留下來的罪犯指紋來破案。我們於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在1975年出土的一批戰國時秦國竹簡「雲夢竹簡」,見證到這一點。

雲夢竹簡

「雲夢竹簡」共計1155枚,長23.1到27.8厘米,寬0.5到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隸,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主要內容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這批竹簡震驚世界,並將其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

雲夢竹簡

至於指紋破案的故事,就記載在《封診式・穴盜》中,記錄一宗罪犯挖洞進入一戶人家裡爆竊的犯罪全過程,有如現今鑑證實錄,記載犯罪現場的多處痕跡,包括鞋印多少、大小,判斷新鞋還是舊鞋;牆上的新缺口判斷有人越牆而走;屋內的擺設是如何等等,當中特別留意的是這一句:「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即犯罪現場和地洞的洞壁上留下了罪犯的「膝、手跡,膝、手各六處」,顯然是嘗試以指紋來破案。

中國被指為世界上「指紋術」發祥地,指紋應用歷史悠久,可上追溯至5000年以前的新石器時代中期。公元1978年,考古人員在仰韶文化西安半坡遺址出土的陶器上,發現清晰可見的指紋印痕,且在陶器上幾何裝飾紋中,如波形紋、弧形紋、圓圈紋、曲線紋、漩渦紋、雷雲紋等,在指紋上應有盡有。

同治年間的押印契約

仰韶文化距今已5000多年。古人以「按指為印」的製陶方式留下清晰指紋,表明此時中國人確實在用。

在秦漢時期,中國盛行「封泥制」。當時公私文書大都寫在木簡或木牘上,差發時用繩捆綁,在繩端或交叉處封以粘土,蓋上印章或指紋作為信驗,以防私拆。這也是典型利用指紋的案例。秦朝後,利用指紋破案的案例,也有在史書記載。唐代有「畫指為信」,就是以指節間距離為信。指印就是將手放契約上,在自己的名字上,畫下手指三個指間的距離作為憑證。新疆吐魯番阿斯塔納地區出土的唐代文書契約裡,包括借錢與購買的契約,都有鮮明「畫指券」。

到了宋朝,中國人利用指紋技術趨向成熟,《宋史·元絳傳》就記載了元絳利用指紋斷案的故事。據載北宋仁宗天聖年間,江西永新縣有一年輕人周整,不學無術,以賭為生。有次他與另一小混混龍聿一起賭博,結果輸清光,一心想翻本結果越陷越深,輸掉本來屬於母親的15畝田。結果立下字據,但那15畝田是屬於周整母親,所以龍聿要求字據上必須有周整母親的手印才算。

道光年間的押印契約

周整母親肯定不會同意,於是背著母親在家裡找來一份按有母親手印的文書,然後塗掉文書上的字,與龍聿一起偽造一份賣地契約。

周整母親知道此事後很憤怒,告到縣府官衙,官方因發現有其指紋,沒有詳細查看指紋和文字形成的先後順序,未發現他們造假,不予受理。直到元絳擔任知縣,周母再次起訴。元絳是細心的人,發現年月等日期居手印之上,識破龍聿利用周母按有指紋的舊文書偽造田契的陰謀,最終使良田物歸原主。

可見,北宋時期人們已能準確鑑別指印是誰按、怎樣按,指紋還成為當時民事糾紛主要證據之一。南宋時期,世界法醫界鼻祖宋慈,寫過《洗冤錄》一書,記載了極多以指紋識別的方式成功判別的案例。至於西方對指紋的研究是從17世紀開始,到了19世紀末才用指紋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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