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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5男案 2人判囚3年1人入教導所

旺暴5男案 2人判囚3年1人入教導所


去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涉嫌手持玻璃樽及向警員掟磚,被控以三項暴動罪,其中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被拍下或遭警員目擊參與暴動,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今日(7日)下午判刑,首被告楊子軒判入教導所,次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各判監三年。
報告建議首被告楊子軒入教導所,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自幼已有行為問題,案發時他雖然手持玻璃樽,但他最終有否掟樽存疑,入教導所一般刑期6個月至3年,若以3年為量刑起點,判入教導所是合適。法官提出報告內容中,指首被告態度輕率,「無乜反省」,但辯方則指首被告在最近一年多非常擔心,知道闖出大禍,後果非常嚴重。
而報告基於次被告羅浩彥的年紀,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指羅浩彥在案中角色不活躍,即使其他示威者有所行動,但他仍沒有作出騷動性的行為。
至於第五被告連潤發,辯方指他於1997年由內地來港,對歷史充滿興趣,他見當晚電視畫面有警員向天開槍,深感政局隨時改變,因而觸發他走到前線在現場觀察,辯方指他本身並非仇警或受政治團體影響,他亦無意製造無政府狀態。辯方替第5被告求情指,六七暴動遠較本案嚴重,六七暴動涉及土製炸彈,是次暴動最嚴重是掟磚。辯方認為根據案例,不應判被告入獄逾2年。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早前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案是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5名被告依次為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1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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