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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世系:歐洲君主的「某某幾世」是如何定名的?

王朝世系:歐洲君主的「某某幾世」是如何定名的?

歐洲歷史上的王朝世系十分複雜,一些問題我們可能既好奇又模糊,比如,為什麼一位國君稱「某某幾世」?亨利八世就是亨利家族的第八代繼承人嗎?讓我們從四個名詞開始講起:大家族、君主國、王朝、國君。

在歐洲中世紀,隨著「封土封臣」的封建制度的發展,一些大家族成為遼闊疆域的領主。大家族衍生出眾多小家族,可以區分為直系、支系和旁系。直系指長子,即第一位男性後嗣,通常是家族繼承人;如果其他兄弟姐妹成為繼承人,那也叫直系。支系指除長子之外的其他子女(包括兒子和女兒),他們通常是本姓非繼承人。旁系指女兒(非繼承人)的後嗣,通常是外姓。旁系是相對的概念,任何一位家族成員都既是父系家族的直系或支系,同時又是母系家族的旁系。由於歐洲人信奉基督教,實行專偶制,因此,家族成員之間不存在東方社會的「嫡」「庶」之分,但有長次之分。不過,由於喪偶後可以再次婚嫁,因此可能出現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後嗣。當然,情人現象可能或公開或隱秘地存在,但是他們的關係是非法的,他們的子女是私生子,沒有繼承權,在社會上通常還受歧視。此外還有收養的案例,它也被認為是合法的。歐洲中世紀是父權時代,但女性後嗣也可能繼承家族的爵位或領地,甚至將其作為嫁妝帶入夫家。女性甚至可以繼承王位,英格蘭王國都鐸王朝的瑪麗一世是英國歷史上第一位女王。

顧名思義,君主國(monarchy)就是設立君主(monarch)的國家;但並非所有的國家都設立君主,比如共和國里就沒有君主。在君主國,一般情況下,國君的直系子嗣繼承君位,支系子嗣受封爵位、領地和俸祿,它們也都可以被繼續世襲。公爵(有的稱「大公」)的封地稱「公國」,此外還有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等爵位以及相應的封國,它們之間是領主與附庸的關係,至少名義上如此。換個角度,從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或者說「國體」上看,君主國有的是帝國(empire),有的是王國(kingdom)或公國(duchy)等。在某種程度上,侯爵國、伯爵國、子爵國和男爵國也都可以被視為君主國。

君主國的國君一般稱「某某幾世」,其中的「某某」並不是家族姓氏或封地名,而是其本人的名字,一般是受洗名。其中的「幾世」,是將一個君主國歷代王朝的同名的君主加在一起按先後排序而得。在一個大家族裡,父系成員的姓自然是相同的,而名字有時候也是相同的。在西方歷史上,祖孫同姓同名的情況很常見。比如,不完整列舉,英國歷史上的同名君主先後有:諾曼王朝的威廉一世、二世,金雀花王朝的愛德華一世、二世、三世,蘭開斯特王朝的亨利四世、五世、六世,都鐸王朝的亨利七世、八世、愛德華六世、瑪麗一世、伊莉莎白一世,斯圖亞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查理一世、查理二世、「共治」的瑪麗二世與威廉三世,以及溫莎王朝剛剛去世的96歲高齡女王伊莉莎白二世。順位繼任的是她的長子、74歲的查爾斯(Charles)。Charles在中文中又譯「查理」,因此,結合歷史上的查理一世和二世排序,稱「查爾斯三世」,其實稱「查理三世」也可以。

在了解大家族、君主國、王朝、國君等王朝世系的名詞後,我們發現,大家族成員擔任國君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其一,一個家族有多位成員分別擔任多個君主國的國君。比如,哈布斯堡家族是歐洲歷史上盛產國君、極為顯赫的大家族,發家於當時神聖羅馬帝國德意志地區奧地利王國境內的哈布斯堡(今瑞士境內),其家族成員有的是帝國皇帝、某個選帝侯國的國王,或者某個公國的大公,有的支系成員是西班牙的國王,有的旁系成員是法蘭西王國的國王,或者英格蘭王國的國王。斯圖亞特家族在1371年至1714年擁有蘇格蘭王國的王位,在1603年至1714年擁有英格蘭王國的王位。實際上,通過錯綜複雜的國君聯姻,加上歷史的積累,歐洲各國君主其實差不多就是一家人,各大家族互為支系或旁系。各國差不多就是大家族的私產,國家大事其實也是他們的家事。

其二,在一個君主國內,某個家族的多位成員先後擔任君主。大家族以及王室的繼承權順位排序十分複雜,基本原則包括:直系、支系、旁系次第優先,年長優先於年幼,男性優先於女性。國君不一定是父子代代相傳,也可能是同輩人繼承,比如前面提到的英格蘭國王都鐸王朝的愛德華六世與瑪麗一世就是同父異母的弟弟和姐姐;甚至還有跨代繼承,最典型的是,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長壽,活過了他的兒子和孫子,後來繼位的路易十五是他的重孫子。

其三,有時候,大家族的某一位成員可能同時擔任多國的國君。斯圖亞特家族成員詹姆斯任蘇格蘭王國國王,稱「詹姆斯六世」。詹姆斯還是都鐸家族的旁系成員,由於英格蘭王國都鐸王朝的處女國王伊莉莎白一世死後無嗣,詹姆斯就順位繼承了英格蘭國王的王位。詹姆斯在英格蘭王國稱「詹姆斯一世」,隨之,英格蘭王國改朝換代,進入斯圖亞特王朝。

歐洲歷史上的王朝世系盤根錯節,大概只有少數宮廷史官能如數家珍。如何評價這種君主世襲制度?不能一概否定或肯定。大致而言,一方面,在歐洲中世紀,基於血緣的王朝世系能夠降低王位爭奪的概率,削弱民眾造反的正當性,因此有利於社會穩定;另一方面,進入現代社會之後,健全的國家制度、法律和官僚體系,即馬克斯·韋伯所稱的「法理型權威」,取代宗教組織或王朝世系的權威,成為社會的穩定劑。當今世界,君主制國家多奉行立憲君主制——「我們愛國王,但限制王權」。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之所以受多數英國人愛戴和世人尊敬,當然與她的個人品格有關,但更重要的,可能是因為她能夠始終清醒地不觸碰一條傳統政治底線——王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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